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2-02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高火险期进一步严格野外火源管理的通告
去年入冬以来,全市持续干旱,高温少雨,林区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严重威胁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现就森林防火高火险期进一步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2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全市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在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禁止在林区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全市所有的森林公园、森林资源自然保护区和生态旅游景区,依法实行清山封园(区)管理。
三、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任何人在林区都要服从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劝告;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地带吸烟、燃篝火、野炊、烧香、烧纸、烧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炼山、烧荒、烧田埂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对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家属要做好监护工作,防止因其玩火行为引发烧山毁林。
五、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报告,或者拨打森林火警电话0398-2826119。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六、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违章用火行为和火灾肇事者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或监护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