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1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13〕109号
近年来,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不断加强,森林面积持续增加,森林蓄积稳步增长,森林质量逐步提高,为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森林资源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相当严重;以开展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等为名,随意改变林地用途;在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时,违反规程规范,随意降低标准,造成资源破坏;对树木采挖移植行为放任自流,毁林毁地。上述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势必严重影响林业"双增"目标的实现,严重阻碍现代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进程。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要把林地保护管理放在森林资源管理的首要位置。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批准实施,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用地规模,坚守林地红线。凡在2013年10月底前仍未完成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批的,暂停该县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要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年度定额,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开发项目。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能占用宜林荒山荒地的不占用有林地,能占用劣质林地的不占用优质林地,切实保护好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要健全占用征收林地补偿机制,提高占用征收林地补偿标准,实现林地与耕地"同区同价、同质同价",严禁减免或变相减免植被恢复费和林地补偿金。
要严厉打击毁林开垦行为,对林地非法开垦为耕地的,依法清理收回,退耕恢复植被。要坚决杜绝以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为名非法占用和损毁林地,对因此而非法占用或损毁林地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限期纠正其错误做法。对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占用林地情况严重的地区,我局将对其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对于林地保护得力、管理规范的省,我局将在使用国家备用林地定额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二、严格森林经营利用监管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认真落实森林经营规程规范。天保工程区的森林抚育工作,要严格按照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规定,合理确定抚育方式和任务,科学安排抚育作业伐区,着力推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严禁以商品林的抚育标准对公益林进行抚育设计,严禁违反规程提高采伐强度和出材率,严禁以森林抚育为名行伐木取材之实,坚决摒弃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意识,确保急需抚育的幼、中龄林优先抚育。要在确保木材产量调减到位的同时,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护,推动一部分生态区位重要、木材产量较小的企业局全面停止木材生产的政策措施。
各地要科学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确定改造对象和改造方式,从严控制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规模和范围,严格审批和监管,确保不出现乱砍滥伐、不造成资源破坏、不发生水土流失。承担伐区调查设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开展伐区调查设计,严禁弄虚作假。对因虚假设计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负责人和设计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规范树木采挖移植行为
对采挖移植树木的行为,各地必须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规范。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来源证明。除开展科研等活动必需外,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禁止采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内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采挖树木必须保护好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限期恢复植被。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明确树木采挖的具体范围和对象,对采挖树木的申请、设计、审批、作业、林地恢复、运输等作出具体规定,切实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
四、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查处,不得以罚代刑,不得放弃追究民事责任。对在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督促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切实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加大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林权流转引起的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
我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对可能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早介入、及时报告、做好预防;对各种渠道反映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事件要主动出击,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相关情况;对我局要求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要深入案发地调查督办。
五、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意义,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着力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大要案查处情况发布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大事项约谈机制。要扎实推进地方人民政府森林增长指标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把森林资源数量增减、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好坏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促进责任落实。要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的核心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管理,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
各地接本通知后,要针对2012年以来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立即组织一次为期3个月、以林地保护为重点的自查自纠行动,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我局。我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监督区内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并报告情况。我局将根据各地自查自纠结果,组织开展全国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