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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尔,经1982年3月12日议定书修正)
各缔约国,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分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支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承认季节性迁徙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
2.为本公约的目的,水禽系指生态学上依赖于湿地鸟类。
第二条
1.各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域内的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下称"名录"。每一湿地的界线应精确记述并标记在地图上,并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域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特别是当其具有水禽栖息地意义时。
2.选入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其在生态学上、植物学上、湖沼学上和水文学上的国际意义。首先应选入在所有季节对水禽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
3.选入名册的湿地不妨碍湿地所在地缔约国的专属主权权利。
4.各缔约国按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处湿地列入名录。
5.任何缔约国应有权将其境内的湿地增列入名录,扩大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界线或由于紧急的国家利益将已列入名录的湿地撤销或缩小其范围,度应尽早将任何上述变更通知第八规定的负责执行局职责的有关组织或政府。
6.各缔约国在指定列入名录的湿地时或行使变更名录中与其领土内湿地有关的记录时,应考虑其对水禽迁徙种群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国际责任。
第三条
1.缔约国应制定并实施其计划以促进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养护并尽可能地促进其境内湿地的合理利用。
2.如其境内的及列入名录的任何湿地的生态特征由于技术发展、污染和其他类干扰而已经改变,正在改变或将可能改变,各缔约国应尽早相互通报。有关这些变化的情况,应不延迟地转告按第八条所规定的负责执行局职责的组织或政府。
第四条
1.缔约国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无论该湿地是否已列入名录,以促进湿地和水禽的养护并应对其进行充分的监护。
2.缔约国因其紧急的国家利益需对已列入名录的湿地撤销或缩小其范围时,应尽可能地补偿湿地资源的任何丧失,特别是应为水禽及保护原栖息地适当部分而在同一地区或在其他地方设立另外的自然保护区。
3.缔约国应鼓励关于湿地及其动植物的研究及数据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4.缔约国应努力通过管理增加适当湿地上水禽数量。
5.缔约国应促进能胜任湿地研究、管理及监护人员的训练。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就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相互协商,特别是当一片湿地跨越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或多个缔约国共处同一水系时。同时,他们应尽力协调和支持有关养护湿地及其动植物的现行和未来政策与规定。
第六条
1.缔约国应在必要时召集关于养护湿地和水禽的会议。
2.这种会议应是咨询性的并,除其他外有权:
A.讨论本公约的实施情况;
B.讨论名录之增加和变更事项;
C.审议关于依第三条第2款所规定的列入名录湿地生态学特征变化的情况;
D.向缔约国提出关于显地及其动植物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一般性或具体建议;
E.要求有关国际机构就影响湿地、本质上属于国际性的事项编制报告和统计资料。
3.缔约国应确保对湿地管理负有责任的各级机构知晓并考虑上述会议关于湿地及其动植物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建议。
第七条
1.缔约国出席这种会议的代表,应包括以其科学、行政或其他适当职务所获得知识和经验而成为湿地或水禽方面专家的人士。
2.出席会议的每一缔约国均应有一票表决权,建议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通过,但须不少于半数的缔约国参加投票。
第八条
1.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国际联盟应履行本公约执行局的职责,直到全体缔约国2/3多数委派其他组织或政府时止。
2.执行局职责除其他外,应为:
A.协助召集和组织第六项规定的会议;
B.保管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并接受缔约国根据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已列入名录的湿地增加、扩大、撤销或缩小的通知;
C.接受缔约国根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生态特征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D.将名录的任何改变或名录内湿地特征的变化通知所有的缔约国,并安排这些事宜在下次会议上讨论。
E.将会议关于名录变更或名录内湿地特征变化的建议告知各有关缔约国。
第九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开放供签署。
2.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一成员国或国际法院的规约当事国均可以下述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A.签著无须批准;
B.签著有待批准,随后再予批准;
C.加入;
3.批准或加入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以下简称"保存机关")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书为生效。
第十条
1.本公约应自七个国家根据第九条第2款成为本公约缔约国四个月后生效。
2.此后,本公约应在其签署无须批准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四个月对各缔约国生效。
第十条之二
1.公约可按照本条在为此目的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予以修正。
2.修正建议可以由任何缔约国提出。
3.所提修正案文及其理由应提交给履行执行局职责的组织或政府(以下称为执行局)并立即由执行局转送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对案文的任何评论应在执行局将修正案转交缔约国之日3个月内交给执行局。执行局应于提出交评论最后一日立即将至该日所提交的所有评论转交各缔约国。
4.审议按照第3款所转交的修正案的缔约国会议应由执行局根据1/3缔约国的书面请求召集。执行局应就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同缔约国协商。
5.修正案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缔约国2/3多数通过。
6.通过的修正案应于2/3缔约国向保存机关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四个月第一天对接受的缔约国生效。对在2/3的缔约国交存接受书之后交存接受书的缔约国,修正案应于其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四个月第一天生效。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
2.任何缔约国可以于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后以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公约。退出应于保存机关收到退出通知之日后4个月生效。
第十二条
1.保存机关应尽快将以下事项通知签署和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A.公约的签署。
B.公约批准书的交存;
C.公约加入书的交存;
D.公约的生效日期;
E.退出公约的通知。
2.一俟本公约开始生效,保存人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将本公约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公约,以资证明。
1971年2月2日订于接姆萨尔,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德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保存于保存机关,保存机关应将核证无误副本分送所有缔约国。
主要湿地类型
(1)沼泽湿地。中国的沼泽约1197万公顷,主要分布于东北的三江平原、大小兴安岭、若尔盖高原及海滨、湖滨、河流沿岸等,山区多木本沼泽,平原为草本沼泽。?三江平原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是由黑龙江、松花江和乌苏里江冲积形成的低平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淡水沼泽分布区,1990年尚存沼泽约113万公顷。三江平原无泥炭积累的潜育沼泽居多,泥炭沼泽较少。沼泽普遍有明显的草根层,呈海绵状,孔隙度大,保持水分能力强。本区资源利用以农业开垦,商品粮产出为主。大、小兴安岭沼泽分布广而集中,大兴安岭北段沼泽率为9%,小兴安岭沼泽率为6%,该区沼泽类型复杂,泥炭沼泽发育,以森林沼泽化、草甸沼泽化为主,是我国泥炭资源丰富地区之一。?若尔盖高原位于青藏高原东北边缘,是我国面积最大、分布集中的泥炭沼泽区。特别市黑河中、下游闭流和伏流宽谷,沼泽布满整个谷底,泥炭层深厚,沼泽率达20%--30%。本区以富营养草本泥炭沼泽为主,复合沼泽体发育。若尔盖高原是我国重要的草场。?海滨、湖滨、河流沿岸主要为芦苇沼泽分布区。滨海地区的芦苇沼泽,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北至鸭绿江口的淤泥质海岸,集中分布在河流入海的冲积三角洲地区。我国较大湖泊周围,一般都有宽窄不等的芦苇沼泽分布。另外,无论是外流河还是内流河,在中下游河段往往有芦苇沼泽分布。
(2)湖泊湿地。中国的湖泊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并显示出不同的区域特点。据统计,全国有大于1平方公里的天然湖泊2711个,总面积约90864平方公里。根据自然条件差异和资源利用、生态治理的区域特点,中国湖泊划分为五个自然区域。?东部平原地区湖泊,主要指分布于长江及淮河中下游、黄河及海河下游和大运河沿岸的大小湖泊。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696个,面积21171.6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湖泊总面积的23.3%。著名的五大淡水湖-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和巢湖即位于本区。该区湖泊水情变化显著,生物生产力较高,人类活动影响强烈。资源利用以调蓄滞洪、供水、水产业、围垦种植和航运为主。?蒙新高原地区湖泊。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724个,面积19544.6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湖泊总面积的21.5%。本区气候干旱,湖泊蒸发超过湖水补给量,多为咸水湖和 盐湖。资源利用以盐湖矿产为主。?云贵高原地区湖泊。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60个,面积1199.4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湖泊总面积的1.3%,全系淡水湖。该区湖泊换水周期长,生态系统较脆弱。资源利用以灌溉、供水、航运、水产养殖、水电能源和旅游景观为主。?青藏高原地区湖泊。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1091个,面积44993.3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湖泊总面积的49.5%,本区为黄河、长江水系和雅鲁藏布江的河源区,湖泊补水以冰雪融水为主,湖水入不敷出,干化现象显著,近期多处于萎缩状态。该区以咸水湖和盐湖为主,资源利用以湖泊的盐、碱等矿产开发为主。?东北平原地区与山区湖泊。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140个,面积3955.3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湖泊总面积的4.4%。本区湖泊汛期(6-9月)入湖水量为全年水量的70-80%,水位高涨;冬季水位低枯,封冻期长。资源利用以灌溉、水产为主,并兼有航运发电和观光旅游之用。
(3)河流湿地。中国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0000多条,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约1500条。因受地形、气候影响,河流在地域上的分布很不均匀。绝大多数河流分布在东部气候湿润多雨的季风区,西北内陆气候干旱少雨,河流较少,并有大面积的无流区。从大兴安岭西麓起,沿东北、西南向,经阴山、贺兰山、祁连山、巴颜喀拉山、念青唐古拉山、冈底斯山,直到中国西端的国境,为中国外流河与内陆河的分界线。分界线以东以南,都是外流河,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5.2%,其中流入太平洋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58.2%,流入印度洋的占6.4%,流入北冰洋的占0.6%。分界线以西以北,除额尔齐斯河流入北冰洋外,均属内陆河,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34.8%。在外流河中,发源于青藏高原的河流,都是源远流长、水量很大、蕴藏巨大水利资源的大江大河,主要有长江、黄河、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等;发源于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豫西山地、云贵高原的河流,主要有黑龙江、辽河、滦海河、淮河、珠江、元江等;发源于东部沿海山地的河流,主要有图们江、鸭绿江、钱塘江、瓯江、闽江、赣江等,这些河流逼近海岸,流程短、落差大,水量和水力资源比较丰富。我国的内陆河划分为新疆内陆诸河、青海内陆诸河、河西内陆诸河、羌塘内陆诸河和内蒙古内陆诸河五大区域。内陆河的共同特点是径流产生于山区,消失于山前平原或流入内陆湖泊。在内陆河区内有大片的无流区,不产流的面积共约160万平方公里。中国的跨国境线河流有:额尔古纳河、黑龙江干流、乌苏里江流经中俄边境;图们江、鸭绿江流经中朝边境;黑龙江下游经俄罗斯流入鄂霍次克海;额尔齐斯河汇入俄境内的鄂毕河;伊犁河下游流入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巴尔喀什湖;绥芬河下游流入俄境内经海参崴入海;西南地区的元江、李仙江和盘龙江等为越南红河的上源,澜沧江出境后称湄公河,怒江流入缅甸后称萨尔温江,雅鲁藏布江流入印度称布拉马普特拉河,藏西的朗钦藏布、森格藏布和新疆的奇普恰普河都是印度河的上源,流经印度、巴基斯坦入印度洋。还有上游不在中国境内的如克鲁伦河自蒙古境内流入中国的呼伦湖等。
(4)浅海、滩涂湿地。中国滨海湿地主要分布于沿海的11个省区和港澳台地区。海域沿岸约有1500多条大中河流入海,形成浅海滩涂生态系统、河口湾生态系统、海岸湿地生态系统、红树林生态系统、珊瑚礁生态系统、海岛生态系统等六大类、30多个类型。滨海湿地以杭州湾为界,分成杭州湾以北和杭州湾以南的两个部分。杭州湾以北的滨海湿地除山东半岛、辽东半岛的部分地区为岩石性海滩外,多为沙质和淤泥质型海滩,由环渤海滨海和江苏滨海湿地组成。黄河三角洲和辽河三角洲是环渤海的重要滨海湿地区域,其中辽河三角洲有集中分布的世界第二大苇田--盘锦苇田,面积约7万公顷。环渤海滨海尚有莱州湾湿地、马棚口湿地、北大港湿地和北塘湿地,环渤海湿地总面积约600万公顷。江苏滨海湿地主要由长江三角洲和黄河三角洲的一部分构成,仅海滩面积就达55万公顷,主要有盐城地区湿地、南通地区湿地和连云港地区湿地。杭州湾以南的滨海湿地以岩石性海滩为主。其主要河口及海湾有钱塘江口-杭州湾、晋江口-泉州湾、珠江口河口湾和北部湾等。在海湾、河口的淤泥质海滩上分布有红树林,在海南至福建北部沿海滩涂及台湾岛西海岸都有天然红树林分布区。热带珊瑚礁主要分布在西沙和南沙群岛及台湾、海南沿海,其北缘可达北回归线附近。目前对浅海滩涂湿地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有:滩涂湿地围垦、海水养殖、盐业生产和油气资源开发等。
(5)人工湿地。中国的稻田广布亚热带与热带地区,淮河以南广大地区的稻田约占全国稻田总面积的90%。近年来北方稻区不断发展,稻田面积有所扩大。全国现有大中型水库2903座,蓄水总量1805亿立方米。另外,人工湿地还包括渠道、塘堰、精养鱼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