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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林业生态乡(镇)、村活动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0-13


三门峡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林业生态乡(镇)、村活动的通知

三绿字〔20066号

 

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发展农村生态经济,配合全省林业生态县建设,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上级的有关精神,在全市开展创建林业生态乡(镇)、生态村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林业、振兴林区、富裕林农的目标,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面貌,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创建目标

  为使林业生态乡(镇)、村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效果,争取用5年的时间,使全市所有乡(镇)、村都基本达到林业生态乡(镇)、村创建标准。

  2007年申报数量:生态乡(镇)10个,灵宝市、渑池县、卢氏县、陕县各申报2个,义马市、湖滨区各申报1个;生态村20个,被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级示范村的20个村。

  三、创建内容

  1、生态乡(镇)

  通过创建林业生态乡(镇),初步完成乡(镇)辖区的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宜林地绿化;参照城市绿化的标准完成乡(镇)政府所在地周边环境绿化;完成辖区内所有道路、河道、沟渠绿化;完成学校、敬老院等公共场所和休闲场所绿化,以及小游园建设等。

  2、生态村

  通过创建林业生态村,初步完成村辖区的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绿化;完成辖区内所有道路、河道、沟渠绿化;完成公共场所的绿化和围村林的建设等。

  四、申报程序

  1、生态乡(镇)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申报,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委托同级林业部门进行初审,达到生态乡(镇)创建标准的,由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向市绿化委员会申报,市绿化委员会委托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达到生态乡(镇)创建标准的,由市绿化委员会审批备案。

  2、生态村

  由各村民委员会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审核,达到生态村创建标准的,由县级绿化委员会审批,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五、创建措施

  1、扩大宣传,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创建林业生态乡(镇)、村可以搞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要采用多渠道、多方式,大力宣传创建林业生态乡(镇)、村活动,重点宣传其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突出作用。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林业生态乡(镇)、村的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要科学规划,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创建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三门峡市林业生态乡(镇)、村检查验收办法》,制定出详细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和年度创建目标,确保利用5年的时间,使全市所有乡(镇)、村都基本达到林业生态乡(镇)、村创建标准。

  3、要加大投入,确保林业生态乡(镇)、村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林业生态乡(镇)、村的创建需要各县(市、区)的大力支持,需要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以及争取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林业生态乡(镇)、村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表彰奖励

  1、生态乡(镇):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三门峡市林业生态乡(镇)、村检查验收办法》验收评审,达到生态乡(镇)创建标准的,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

  2、生态村:经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三门峡市林业生态乡(镇)、村检查验收办法》验收评审,达到生态村创建标准的,由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统一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

 

附件 (略)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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